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对我校在读博士生(含委培、定向、已经签订毕业后回校工作的统招博士生)回校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单位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等工作。特对拟在2011年下半年回校工作的在读博士生办理相关手续及其工作安排做如下要求:
一、申请者本人于2011年7月1日前递交回校工作的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各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并交人事处李文同志处备案。
二、各教学系部在签署意见时要切实考虑教学工作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需足额安排满工作量、妥善安排工作时间。要求每学期在校工作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且不能集中时间段安排工作。若未能按照此要求安排工作的将不予审批,不执行相关的回校工作待遇。
三、此前已经回校工作的在读博士生在2011年下半年需继续在校工作的,也须按照此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